東營:車輛保險獲賠后未支付 受害人起訴保險公司獲支持

2017-04-26 10:08:00 來源: 大眾網(wǎng)東營頻道 作者:

  大眾網(wǎng)東營4月26日訊(通訊員 董俊俊 記者 張小倩)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將保險賠償款賠付至被保險人處,受害人即原告王某卻未獲得相應賠償。近日,原告為維護自身權益,將太平洋保險濟南支公司、事故車輛駕駛車人韓某列為被告,訴之東營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先予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韓某賠償。

  原告駕駛?cè)喥嚺c被告韓某駕駛的貨車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車輛受損。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原告王某、被告韓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王某支出車輛修理費13000元。被告駕駛的貨車所有人為濟南某公司,該車在被告太平洋保險濟南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被保險人系濟南某公司。被告保險公司涉抗辯其已就原告造成的損失向被保險人濟南某公司進行理賠,原告重復主張,其公司不予承擔。

  法官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受害人有權就其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未向第三者賠償?shù),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被保險人已向原告履行了賠付義務,其理賠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得以其已向被保險人理賠完畢為由,對抗受害人的賠償請求權,因此按照雙方的責任比例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對原告進行相應賠償。至于被告保險公司先前已支付的保險賠償金可另案以不當?shù)美麨橛上虮槐kU人濟南某公司追償。

初審編輯:

責任編輯:東營站李欣

相關新聞
推薦閱讀